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搜尋
搜尋
書表下載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我們
主管介紹
業務職掌
組織架構
歷史沿革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志工園地
門牌專區
榮譽榜
戶政活動花絮
徵才資訊
申辦須知
業務資訊
施政目標
施政計畫
施政成果
結婚專區
原住民專區
罰鍰標準
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戶政規費一覽表
統計資訊-人口統計
新住民專區
案例分享
標準作業流程
為民服務專區
法規資訊
常見問答
便民服務
桃園市各區戶所等待人數
本所目前等待人數
線上取號
常用服務
線上申辦及諮詢
書表下載及填寫範例
護照人別確認
檔案應用專區
延伸服務
哺集乳室相關資訊
機關通訊錄
機關聯絡資訊
業務分機表
交通資訊
市政信箱
服務時間
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性別主流化
影音專區
相關連結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市政信箱
常見問題
English
桃園市政府
:::
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市政信箱
常見問題
English
桃園市政府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搜尋
書表下載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書表下載
認識我們
主管介紹
業務職掌
組織架構
歷史沿革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志工園地
門牌專區
榮譽榜
戶政活動花絮
徵才資訊
申辦須知
業務資訊
施政目標
施政計畫
施政成果
結婚專區
原住民專區
罰鍰標準
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戶政規費一覽表
統計資訊-人口統計
新住民專區
案例分享
標準作業流程
為民服務專區
法規資訊
常見問答
便民服務
桃園市各區戶所等待人數
本所目前等待人數
線上取號
常用服務
線上申辦及諮詢
書表下載及填寫範例
護照人別確認
檔案應用專區
延伸服務
哺集乳室相關資訊
機關通訊錄
機關聯絡資訊
業務分機表
交通資訊
市政信箱
服務時間
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性別主流化
影音專區
相關連結
天氣資訊
快速連結
災害示警
天氣資訊
114-05-10
星期六
上午 05:44
桃園市
25 ~ 31 ℃ AQI:82 普通
快速連結
智能客服
1999
市政信箱
桃園市市民卡
免費市民公車
網路社群
APP
災害示警
:::
首頁
便民服務
檔案應用專區
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
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申請須知
日期:113-04-18
申請須知
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七日。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檔案閱覽室。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並紀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寫完整。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寫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予駁回。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規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信方式函寄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41號三樓 電話:03-4772102
本所檢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後請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檔案應用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