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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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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誌喜!

~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1.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結婚當事人雙方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無法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例如要以星期日為結婚日,可提前於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日。)
  3.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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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受理時間

  1.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下午17:00。
  2. 結婚得於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且可指定放假日為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