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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護照自109年8月11日起可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務所辦理

1.適用對象:首次申請護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的在臺設有戶籍國民。

※ 不適用對象(請直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及雲嘉南任一辦事處申辦):

  • 一、在臺無戶籍;
  • 二、具僑居身分;
  • 三、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或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
  • 四、急需使用護照;
  • 五、曾領有中華民國護照(含曾請領過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
  • 六、受保護管束者。

2.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由戶所人員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

    二、護照用照片2張。

    三、簡式護照資料表。

    四、未成年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申辦護照。若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到戶所申辦,請法定代理人繳驗國民身分證,並在戶所電子簽名板顯示之護照申請

           書簽名;若法定代理人未陪同申辦,須事先填妥「同意書」帶至戶所申辦,簽署「同意書」之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亦須帶往戶所核驗。

    五、未滿14歲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到戶所申辦,若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可由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等)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如

           叔叔、阿姨等)陪同。法定代理人須事先填妥「委任陪同書」委由陪同者帶至戶所申辦,陪同者及簽署「委任陪同書」之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亦須帶往戶所

           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