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心小叮嚀 - 依據姓名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申請改名:
- (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3 )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檢核物品 注意事項 - 適格申請人: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 換領身分證規費50元/張。
- 滿14歲以上人口改名,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事者,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如遇查詢系統線路中斷則不在此限)。
-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改名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
- 本所服務電話:(03)477-2102 | 免付費法令諮詢服務電話:080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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