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6條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 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2 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第1項)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 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第2 項)」
- 依上開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如無法檢附上開辦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當事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無須申請補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請戶所承辦人員遇有新住民因上揭原因申請補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時,得建議申請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無須申請補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