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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之無效婚姻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結婚登記之無效婚姻
陳女擔心同事笑她未婚生子,自行找證人簽名,和劉姓男友辦理結婚登記,及簽好離婚協議書,約定生產完後隨時可以離婚,事後他反悔,劉男因此訴請婚姻關係無效,法官以證人並為親自見證,裁定婚姻關係不成立。
劉男主張,她與陳女認識後同居,陳女說已懷孕,擔心同事笑她未婚生子,催促劉男辦理結婚登記,他則準備離婚協議書,約定生產完後隨時可以離婚。之後兩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他並不認識兩名證人。
證人:是陳女同事,陳女說和男友已有小孩,要結婚,認為兩人要結婚,雖不認識劉男還是簽了名。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自始至終都不知劉男有無結婚之意思,不能算是結婚證人故裁定陳女與劉男婚姻關係不成立。
同仁受理民眾申請結婚登記時,僅形式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即可受理,登記後如有爭議請其訴請法院審理(法院有實質審查權)。
摘自聯合新聞網 udn.com 201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