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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柬埔寨籍何00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1案。(102.4.30)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有關柬埔寨籍何00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1案。( 102.4.30 )
問題分析:
1. 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按本部96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60051921號函送「研商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事宜會議紀錄」決議略以:「一、如經查明婚姻係真實者,…渠等未能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國國籍證明之情形,係因柬國政策所致,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柬國國籍證明。…三、至於非屬我國人配偶身分於國內居留之柬國人士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國國籍證明,方得受理。」
2. 查柬埔寨籍何00女士係於89年4月13日與國人吳00先生結婚,90年11月26日育有1子吳00,嗣吳00先生於92年12月14日過世,其未再結婚,獨自撫養其子至今。依據法務部86年1月24日法86律決02268號函示略以,如有婚姻自始無效、已離婚或夫業已死亡之情事,因其婚姻關係不成立或業已消滅,其已未具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故須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自願歸化」方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情形:
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之適用,何00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獨立撫養其子,善盡為人母之責任,其行為應予肯定,故何00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比照前揭會議決議第1點規定,免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