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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之效力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新加坡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不具決定個人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得否
  結婚之法律效力,不會隨當事人個資或其婚姻狀況變更而更新。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新加坡人持憑星國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登記紀錄,欲在國內辦理
  結婚登記:
 (1)如該文件未記載當事人婚姻紀錄,得據以辦理結婚登記,事後如有重婚疑義,再由
   當事人循司法途徑確認,並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準。
 (2)如該文件載有當事人婚姻紀錄,應另請其提憑足資證明其現無婚姻狀況之證明(如新
  加坡法院核發之離婚文件、婚姻無效文件等),據以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