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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生育津貼立即辦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 目的
  1. 1.為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辛勞及紓緩育兒負擔,本府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後,整合統一,自104年4月1日起開辦生育津貼,以鼓勵生育,提高生育率。
  2. 2.為達簡政便民之效能,自104年5月1日起,啟動多元窗口,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外,另開放各區公所(社會課)代收生育津貼申請或至桃園市政府福利智慧雲生育津貼線上申請,以提供市民近便服務。
  • 申請資格
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法定代理人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籍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1. 1.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2. 2.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 申請方式
本津貼採申請制,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 申請應備文件
  1. 1.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 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之身分證、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發放金額
發放金額
  •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1. 1.不符申請資格者。
  2. 2.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3. 3.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4. 4.提出申請逾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