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法規規定,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遷出登記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