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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6-09

申請須知

  1. 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2.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3.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七日。
  4.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5.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
  6.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7. 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檔案閱覽室。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8.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4. 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6.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7. 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承辦人員保管。
  9.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10.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11.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12.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13.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1.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寫完整。
  2.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寫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3.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4.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5. 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予駁回。
  6.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7.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規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8.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9.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信方式函寄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41號三樓 電話:03-4772102
  10. 本所檢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後請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