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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楊○○女士如返回緬甸申辦喪失國籍證明,恐護照被收繳而無法回臺1案 。(102.7.3)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有關楊○○女士如返回緬甸申辦喪失國籍證明,恐護照被收繳而無法回臺1案 。(102.7.3)
問題分析:
1依據外交部97年9月30日部授領二字第0975122115號函辦理。
2. 依法旅外緬籍人士須親向緬甸駐外使領館申請喪失國籍,該使領館審查通過後收繳當事人之緬甸護照、公民證及應課賦稅,並核發「喪失緬甸國籍證明書」,嗣將辦理完成之案件呈報該國政府建檔。
3.然實務上,緬甸駐泰國大使館似於該國政府默許下通融在臺緬籍人士得委託他人代辦上開手續,並核發相關證明。該部考量緬甸特殊國情,已同意駐泰國代表處自上(96)年 10月30日起恢復受理驗證緬甸駐泰國大使館核發之「喪失緬甸國籍證明書」,但須當事人同時提出業經緬甸戶政機關註銷戶籍(並應註明註銷原因及生效日期)之戶口名簿,作為確已完成所有喪失國籍程序之佐證,故 台端配偶應可依前揭方式辦理喪失緬甸國籍。
處理情形:
轉知楊女士申請喪失緬甸國籍前,宜先確認是否具備我國國籍法所定各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要件,如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