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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所持文件「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有外文版及駐外管處認證,未經外交部複驗,是否准予辦理?(102.6.29)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黃○○先生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所持文件「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有外文版及駐外管處認證,未經外交部複驗,是否准予辦理?(102.6.29)
問題分析:
1.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略以: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2.按國籍法第17條施行細則規定略以: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
3.前項所定文件係在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
處理情形:
請當事人將文件經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後再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