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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馬來西亞及印度有無核發未達法定年齡之未成年人婚姻狀況證明1案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之法定結婚年齡男性及女性皆為18歲,未滿18歲結婚視為無效,但年滿16歲尚未滿18歲之女性,經首席部長(Chief Minister)核准者不在此限。18歲以下國民不發給婚姻狀況證明,但年滿16歲尚未滿18歲之女性,並經首席部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年滿18歲尚未滿21歲之未成年人,欲申請婚姻狀況證明必須經父或母(倘父已亡故)或法定代理人(倘父母皆已亡故)同意。

(二) 印度: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單身證明等)制度。當事人通常以居住地法院公證之宣誓書(affidavit)方式辦理。倘當事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可由監護人代為宣示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