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心小叮嚀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
- 戶籍法第41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檢核物品 或遷入後要自立一戶可依下列5點適用條件擇一: 1. 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 有效期限內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建物權狀或 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如係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3. 遷徙之當事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關係之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4. 遷入公司、寺廟、機關、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需立案證明身分)之同意書辦理。 5.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需先以書面向遷入地戶政所提出申請,俟居住查實核准後再辦理遷徙登記。 注意事項 - 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換領身分證規費50元/張。
-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遷入、住址變更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
- 本所服務電話:(03)477-2102 | 免付費法令諮詢服務電話:080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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