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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
發布單位:
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發布日期:
104-11-13
詳細內容:
貼心小叮嚀
  1.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
  3. 戶籍法第41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檢核物品




   或遷入後要自立一戶可依下列5點適用條件擇一:
1. 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 有效期限內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建物權狀或
  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如係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3. 遷徙之當事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關係之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4. 遷入公司、寺廟、機關、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需立案證明身分)之同意書辦理。
5.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需先以書面向遷入地戶政所提出申請,俟居住查實核准後再辦理遷徙登記。




 
注意事項
  • 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換領身分證規費50元/張。
  •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遷入、住址變更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
  • 本所服務電話:(03)477-2102 | 免付費法令諮詢服務電話:0800-200-329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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