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心小叮嚀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得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
檢核物品 注意事項 - 適格申請人: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因認領改姓而隨同變更姓氏者,請另攜帶隨同變更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委託書隨同辦理。
-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或本國人認領外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文書或我國法院認領公證書,申辦認領登記。
- 被認領人係非婚生子女之證明文件(生母戶籍資料),若生母為外國人者須繳附該國政府核發之生母單身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東南亞地區人士應另經外交部覆驗)。
- 換領身分證規費50元/張。
-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譯本,中譯本亦須經駐外館處或法院驗證;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認領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
- 本所服務電話:(03)477-2102 | 免付費法令諮詢服務電話:080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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