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心小叮嚀 -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
檢核物品 注意事項 - 適格申請人:雙方當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換領身分證規費50元/張。
- 若有未成年子女需於協議書上載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
-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應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協議離婚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駐外館處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確定裁判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海基會電話:2713-4726;地址:臺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
-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離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
- 本所服務電話:(03)477-2102 | 免付費法令諮詢服務電話:080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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