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遷徙登記
發布單位:
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發布日期:
104-11-13
詳細內容:
貼心小叮嚀
檢核物品 或遷入後要自立一戶可依下列5點適用條件擇一: 1. 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 有效期限內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建物權狀或 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如係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3. 遷徙之當事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關係之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4. 遷入公司、寺廟、機關、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需立案證明身分)之同意書辦理。 5.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需先以書面向遷入地戶政所提出申請,俟居住查實核准後再辦理遷徙登記。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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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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