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遷戶口房東不配合 戶所可現勘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遷戶口房東不配合 戶所可現勘
〔自由時報記者林相美/台北報導〕有租屋族最近想把戶籍遷到租屋處,但租賃契約沒有公證,又拿不到房屋所有權狀,急得透過市長信箱詢問解決方法。台北市民政局提醒,房客可到租屋處所在的戶所,申請居住查實,戶所會派員到場了解,若確定房客有居住,即可辦理遷入。

民政局戶籍行政科長林純妃解釋,租屋族想把戶籍遷入租屋處,必須提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租賃契約書,若契約未經公證,就須檢附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等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文件。

不過,有租屋族向市府抱怨,租賃契約就是一般書局販售的契約範本,也未經公證,房屋所有權狀或稅單都是很重要的物品,房東不可能隨便交給他人,兩樣文件都拿不到,根本無法辦理遷入。

林純妃表示,房客其實有第三種方法,內政部規定,房客可告知現住地戶所租屋處的地址,同時申請居住查實,戶所會派員到場,了解房客是否有居住事實、拍照存證。

林純妃說,戶所平均一個月受理七十件居住查實的申請案,除了房客遷入戶籍,也有民眾想把戶籍遷入老舊房屋,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只能拿到房屋稅證明,就必須搭配居住查實。

自由時報 20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