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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因其國人配偶殁,但育有1未成年子女,其所持文件「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中,居留起迄為2007/8/14-2012/2/7,是否准予辦理?(101.2.20)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鍾○○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因其國人配偶殁,但育有1未成年子女,其所持文件「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中,居留起迄為2007/8/14-2012/2/7,是否准予辦理?(101.2.20)
問題分析:
按國籍法第3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處理情形:
依據縣政府來文函復,本案因居留未滿五年與國籍法第3條規定不符,請當事人於居留滿五年後,再檢附符合國籍法相關規定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