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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更改姓氏案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本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更改姓氏案
本案係本鄉居民姜女士之美籍配偶方先生,其欲更改姓名為唵OO,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內政部97年5月6日台內戶字第0970073469號函,略以:「...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如非使用國人常用之中文姓氏,得查詢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該字是否得作姓氏解釋,或參考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等發行之『臺灣區姓氏堂號考』。如無法審認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是否為我國國民使用習慣之中文姓氏,得請其例舉實例,俾供研處...」。
本案經查我國並無以「唵」字作為姓氏者,請民眾應取用符合我國國民使用習慣之姓氏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