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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人張oo與印尼籍人士張oo婚姻生效日期一案。(104.5.22)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有關國人張oo與印尼籍人士張oo婚姻生效日期一案。
問題分析:
國人張oo與印尼籍人士張oo先行在姻尼宗教事務所登記結婚,續在民政局註冊,致產生結婚生效日疑義,駐印尼代表處告稱,根據『印尼婚姻法』及『印尼人口法』規定,夫妻雙方必須信奉相同宗教信仰,以獲得合法結婚。回教徒向印尼宗教部宗教事務所登記註冊結婚,非回教徒則向印尼內政部民政局登記,鑒於印尼民政局及宗教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書及其所載之結婚生效日均為有效,依據印尼當地行為法,本案應可從宗教結婚日起算。
處理情形:
我駐印尼代表處將衡酌當事人是否舉行回教婚禮或非回教婚禮、向印尼宗教事務所及印尼民政局登記結婚之先後順序,再行加註當地婚姻生效日期,俾便作為申請人及國內各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或認領等相關事宜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