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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前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後與國人配偶離婚,2人無子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要件之認定。(101.5.28)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楊女士前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後與國人配偶離婚,2人無子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要件之認定。?(101.5.28)
問題分析:
有關「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之認定,因其為國人之配偶與非國人之配偶,分別適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已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如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為國人之配偶,但申請歸化國籍時已非國人之配偶者,因所提憑生活保障證明有所差異,自宜重新審究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是否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處理情形:
本案已告知楊女士應提憑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明文件之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