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阮○○女士持國內某大學國語教學中心之在學(註冊)證明,詢問如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其證明是否符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定標準」之要件?(99.11.28)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阮○○女士持國內某大學國語教學中心之在學(註冊)證明,詢問如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其證明是否符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定標準」之要件?(99.11.28)
問題分析:
依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得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處理情形:
本案經審視其在學(註冊)證明內容中,註明阮女士在學時間超過一年以上,即請其可併附其他辦理準歸化相關證明,向國內居留地戶所申請準歸化國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