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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
金五十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第 三 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張收費
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第 四 條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
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
地幣值計收。

第 五 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
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