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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女士已核准準歸化國籍申請在案,今欲申請歸化我國籍,但已與國人配偶判決離婚,有1子但未判決及協議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所持文件「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中,居留起迄為2006/2/21-2011/3/8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案例分享

事實經過:
阮○○女士已核准準歸化國籍申請在案,今欲申請歸化我國籍,但已與國人配偶判決離婚,有1子但未判決及協議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所持文件「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中,居留起迄為2006/2/21-2011/3/8及2011/5/13-2011/6/9居留期間中斷,但其主張因故未申請延長居留,爰請 本所陳報內政部核處。(100.6.27)
問題分析:
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處理情形:
依據內政部來文函復,本案因已中斷居留期間達65日與國籍法第4條規定不符,應不予許可,駁回其歸化國籍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