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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邱○○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出生於國外之子女邱○○出生記事1案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有關邱○○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出生於國外之子女邱○○出生記事1案
一、按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依上開規定,國人於國外生育子女,應經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核准定居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於生父母記事欄加註子女親子關聯記事。
二、本案邱君持憑其子邱○○出生證明、父子DNA血綠鑑定書、母潘○○確認婚姻狀況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遭該署要求先行至戶政事務所補註「出生於國外之子出生記事」以憑辦定居證,再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本案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件,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記事內容為「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在X地出生在臺無戶籍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