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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00欲收養越南配偶前婚姻之子女,其子女身分為越南國人,至本所詢問收養登記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劉00欲收養越南配偶前婚姻之子女,其子女身分為越南國人,至本所詢問收養登記如何辦理。
1、按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同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次按涉外民事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3、另依戶籍法第8條規定:「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同法第31條規定:「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4、國人如與外國人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依涉外民事法規定須依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辦理,故收養不僅須符合收養者其所屬國之法律規定,亦要符合被收養者其所屬之法律規定。
5、因此本件劉00應憑經駐外館處驗證與越南國人00收養之確定判決文件外,仍須依我國民法規定向我國法院申請收養認可確定後方可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