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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持死產證明者,其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有關持死產證明者,其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案例:有關持死產證明者,其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個案敘述:本鄉李女士於103年3月1日生產,但為死產,其【死產】定義及登記疑義。

1、【死產】係指出生前已死亡者而言,死產本無出生事實,醫院開立之證明為【死產證明】者,無庸辦理出生登記。若嬰兒有出生事實旋即死亡,經醫院開立【出生證明】及【死亡證明】者,則應為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
2、內政部99.4.16台內戶字第09900650722號函【說明二】、依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第4目規定:「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之嬰兒有部分為死產時,除將其出生登記人數列入嬰兒出生總數欄內統計外,仍應列入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欄內統計。」。其中一胎係死產。考量出生證明書上所載胎次及胎別係出生統計重要項目,仍應依據出生證明書所載填入,惟死產未有出生事實,無須辦理戶籍登記, 亦不列入出生別之計算。

※本案死產者無庸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