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甲女與乙男相戀,因不婚主義,未辦結婚登記,但於103年生下一子,有關出生登記相關疑義1案。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甲女與乙男相戀,因不婚主義,未辦結婚登記,但於103年生下一子,有關出生登記相關疑義1案。
申請案由概述:
甲女與乙男相戀,因不婚主義,未辦結婚登記,但於103年生下一子,有關出生登記相關疑義1案。

處理情形:
一、甲乙未結婚未認領:依一般出生登記辦理,唯因係未婚生子且生父未認領,故生父欄空白。登記時胎次係以生母為計算,出生別亦以母系計算。另依民法105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故從母姓。

二、甲乙未結婚但於出生登記前已認領且已約定從姓:內政部099/05/12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案,本部前於98年7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略以:「…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說明三】、旨揭登錄記事例作業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在出生登記之登錄記事例為代碼「在X地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二)接續辦理認領登記,其登錄記事例:1.認領後出生別未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2.認領後出生別有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原出生別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

三、甲乙未結婚,但於出生登記後認領者:應依一、辦理出生登記,從母姓。再由生父出具認領書及從姓約定書並約定未成人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權,辦理認領登記及未成人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權登記。

四、出生登記同時辦理結婚登記者: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若生父與生母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同時辦理結婚登記。實務上,先辦理其結婚登記並同時辦理出生登記,該子女之出生登記則依一般出生登記辦理。

法令依據:
民法1059-1條、民法第1064條、內政部099/05/12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