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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方姓婦人,到西屯戶政事務所要替旅居國外的兒子,申請印鑑證明,但委託書上沒寫份數,加上2014年9月已經申請過了,因此無法重複申請,導致這名婦人不滿,竟然持刀在戶政機關裡揮舞,嚇得辦公人員和民眾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台中一名方姓婦人,到西屯戶政事務所要替旅居國外的兒子,申請印鑑證明,但委託書上沒寫份數,加上2014年9月已經申請過了,因此無法重複申請,導致這名婦人不滿,竟然持刀在戶政機關裡揮舞,嚇得辦公人員和民眾報警,警方到場先奪刀,也不斷安撫這名婦人的情緒,帶回派出所,結束驚魂記。
一、國外授權委託書沒有寫明份數,依內政部79年8月13日台內戶字第827594號函規定略以:「…持憑經駐外單位簽證之委任書,…如委任書內未註明需要份數…為兼顧事實需要及便民服務效能起見,本案可由委任人以書面具結:『如有違背委任人委任事項使用印鑑證明書,願負法律責任。』並以一次為限,發給應使用應使用份數之印鑑證明書。」方姓婦人旅居國外的兒子其委託書沒寫份數,加上2014年9月已經申請過了,因此無法重複申請,應無疑義。

二、授權期限問題:依內政部79年7月5日台內戶字第816283號函規略以:「持憑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之授權書…因該授權書之作成迄今已屆3年…按印鑑登記辦法對於委託書之作成,並無有限期間之限制…本件林○○持憑之台北地方法院公處之授權書,如符合印鑑登記辦法有關規定,自然據以辦理。」另內政部92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20071662號函規定略以:「依法務部92年1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20001152號函略以:『按當事人訂立委任契約後,在委任關係存續中,受任人應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其處理事務亦無期限之限制(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參照)。又委任事務之履行不能、解除條件之成就、終期之屆至等事由而消滅外,尚得因當事人之任意終止、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事由消滅(民法第549條第1項及第550條規定參照)。準此,當事人於委任契約生效後,除有上開情事致委任關係消滅外,其委任關係仍於存續中,受任人自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依上開規定,受任人在委任關係存續中,應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其處理事務無期限之限制…」,本案授權書如未定權期間,如無委任消滅事由,自無期限問題。如授權書有授權期間,自依其約定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