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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原住民身分法條文修正案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本次修法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第 3 條之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