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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至本所申辦遷入登記時,得利用桃園市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 發布單位: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 按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 民眾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時,可利用桃園市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表,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提出申請。又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如下:

(一) 土地上的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土地上之建物辦竣戶籍登記。

(三) 無出租及無營業。

(四)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五)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若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1處之限制)

三、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前經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免再重複申請。

四、 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若有滿18歲之子女且符合前揭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即可提出第2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